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组织考试作弊嫌疑,于2019年1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甲学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乙学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室。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丙学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9-1-401。因组织考试作弊嫌疑,于2019年3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续某某、邵某某、郭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魏某某系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2018年8月份,到罗某某(已判决)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考察,并确定与罗某某合作。对接罗某某公司员工王某(已判决)联系考试事宜,招收协议班考生,并交合作费,收取每个考生协议费2.5万到3.5万不等,约定每个考生通过后返款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在明知协议班存在作弊行为的情况下,魏某某共计招收考生22名,并把协议班费用转至泮某某账号。在考试之前,魏某某联系考生,通知考生注意接听陌生电话。对未接听电话的考生,再次通知注意接听电话。
2.被告人续某某系山东**科技学院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在2018年7月份续某某、江某与王某吃饭时,王某让其帮忙招收协议班考生。续某某在朋友圈发消息称“想报考研究生考试的可以找其咨询培训考试的事”,并向罗某某公司交2万元合作费,收取每个考生协议费2.3万,约定每个考生通过后返款4、5千元。续某某在明知协议班存在作弊行为的情况下,共计招收考生6名,并把协议班费用转至泮某某账号。在考试之前,续某某联系考生,通知考生注意接听陌生电话。后对未接听电话的考生,再次通知注意接听电话。
3.被告人邵某某系山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副处长,在2018年4、5月份邵某某参加济南**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拓展培训时,罗某某让其帮忙招收协议班考生,邵某某同意后在朋友圈内发消息称“想报考研究生考试的可以找其咨询培训考试的事”,并向罗某某公司交5万元合作费,收取每个考生协议费1.8-2万不等,约定每个考生通过后提成1万元左右,邵某某在明知协议班存在作弊行为的情况下,共计招收考生56名,并把协议班考生培训费用转至泮某某账号。其中8名考生系邵某某招收,其他考生是通过黄某、王某等招收,为增加返利计算到邵某某名下。
4.被告人郭某某系山东**学院招生部老师,在2018年9月份左右,刘某(已判决)给郭某某打电话说了今年的研究生考试协议班的招生计划,可以操作保过,让郭某某帮其招收学生。郭某某收取每个考生协议费20000元,每个考生赚取3000元的差价。郭某某在明知协议班存在作弊行为的情况下,共计招收考生8名,并把协议班考生培训费用136000元转至刘某支付宝账户及刘某提供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续某某、邵某某、郭某某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魏某某电话号码:1835418****);被告人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续某某电话号码:1865917****);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邵某某电话号码:13583116****);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郭某某电话号码:1336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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