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 年8月 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将案件报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4日将案件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期限分别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止、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受王秀英(另案处理)等人的聘用,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他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讲会等方式,对外宣传*甲公司及*乙公司的投资项目,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融资。其中,被告人魏某某先后担任*甲公司及*甲部**,其本人直接经手和其负责的团队共计吸收张某某、曾某某等107人款项计人民币946.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担任*甲公司及*乙部**,其任业务6部**期间,所负责的团队共计吸收肖某某等236 人款项计人民币1697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 7月22日、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借款合同、承诺书、投资收据等书证;3、报案人张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员王秀英、胡忠海、徐国旺、韩耕、高志艳、陈佩的供述与辩解;6、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锐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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