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高金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让胡路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金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让胡路分公司担任**,明知该公司及分公司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利用媒体、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以年化利率6.5%-1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按期返本付息,诱使集资参与人购买该公司的惠智投、惠生活、散标等理财产品,其中到案集资参与人90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403,860.63元,收到返利金额为7,685,793.23,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718,067.4元。

经侦查,被告人高金某于2019年4月12日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合规经营承诺书、惠智投到期(逾期)对付方案确认函、致全体客户的一封感谢信、惠农聚宝的宣传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惠智投服务协议书、借款协议、徽商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申某某、田某某、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金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高额返利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其刑事责任。高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金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高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培

检察员:穆青松

2019年10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高金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券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