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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宋启彬等4人敲诈勒索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2004年4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8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4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宋启彬,男,汉族,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9********,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4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邵泽虎,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0********,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2008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桂斌,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2********,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车库。2011年1月2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4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史某甲被被害人郑某某的朋友高某甲殴打,2017年8月25日9时许,史某乙(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郑某某约至大庆市龙某某大庆市**储运有限公司,并指使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驾驶车辆到该公司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郑某某未能拿出该钱款,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对其看管不允许离开。2017年8月26日11时许,因被害人郑某某的母亲高某乙报警,在警察赶到现场后,被害人郑某某方才离开。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启彬于2018年11月30日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邵泽虎于2018年11月30日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桂斌于2018年11月30日在大庆市高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指认笔录、车辆行车信息、说明、证明、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高某甲、某某光、毕某某、刘某甲、高某乙、史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某某权、刘某乙、刘某丙、某某海、李某某、刘某丁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邵泽虎、王桂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启彬、邵泽虎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 海 军

检 察 员:刘 佰 东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宋启彬、王桂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泽虎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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