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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9200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冀J*****北斗星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赵某某停在路边的冀G*****、冀J****挂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高某甲与乘车人刘某某受伤,乘车人高某乙、李某某、耿某某死亡,经献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分别与赵某某、刘某某、高某乙、李某某、耿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肇事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高某丙、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715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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