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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赌博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从其上家“妞哥”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开始为他人在网络上投注“七星彩”、“排列五”。经查,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收取陈某某大、银某某、宋某某等人赌资合计约为八万元许,盈利一千元许。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区**巷**号**网吧抓获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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