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 “青峰”(身份不清)与鲍某某在网络上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鲍某某,后“青峰”将甲基苯丙胺(净重0.4克)藏在精油包裹中通过快递邮寄给鲍某某。
2、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谈妥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只给鲍某某,后高某某以700元一只的价格向“胡撸胡撸瓢儿” (身份不清)购买甲基苯丙胺,由“胡撸胡撸瓢儿”将甲基苯丙胺(净重0.62克)藏在一对小音响中通过快递邮寄给鲍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张快递单、二包透明晶状体物质、两部手机;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频制作说明;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毒品拆封、称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手机物证鉴定检验报告及刻录的光盘共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因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王彩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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