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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蚂蚁网盟”平台的兼职宣传与实际不符,仍在该平台从事兼职培训老师,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张某甲、田某某、谷某某、裕某某、余某甲、王某甲、侍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赵某某、龚某、张某丁、张某乙、蔡某某、单某某、郑某甲、管某某、于某某、乔某某、张某丙、肖某某、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栾某某、赵某甲、袁某某、潘某、李某乙、张某丁、陈某丙、王某乙、孙某某、高某丙宏、万某某、吴某某、龚某甲、王某丙、杨某甲、朱某某、蒋某某、苏某某、徐某某、杨某乙、郑某乙、王某丁、陈某丁、王某乙、赵某乙、贾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卜某某、龚某乙、郭某某、张某戊、欧阳某某等2000余某乙缴纳会员费,共计人民币30万余某丙,其共获得提成人民币2.7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辽宁省黑山县一市场内将被告人高某甲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家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情、支付宝付款凭证打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账户主体查询详情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张某甲、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刻录光盘、蚂蚁网盟平台数据刻录光盘、微信转账记录刻录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平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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