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贵阳卷烟厂门口,将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盗走。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阳市云岩区登高路石洞坡组107号家电维修店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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