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号,无业。2011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强制戒毒。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本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楼**区**画店内,趁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茶几上的银色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在尚朴路附近销赃,所得赃款600元,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监控视频及截图;4.价格认定书;5.强制戒毒相关材料;6.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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