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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走到泰宁县财富广场一楼天才密码培训机构的店铺时,发现该店在装修没有关门,便进入店铺到二楼,发现二楼也没有锁门,便进入二楼的一个房间内盗窃到一台平板电脑和三十片面膜;到另一房间盗窃到两部机顶盒、两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经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窃物品总价值为8067.77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泰宁县**镇**街**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台平板电脑、三十片面膜、两部机顶盒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67.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光泽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泰宁县**镇**街**号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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