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路**号。被告人高某某于2007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和朋友许某某、安某某、高某某、胡某某、胡某甲等人在秦安县环球一号三号包间喝酒唱歌,酒后高某某在茶几上的抽纸盒(铁质)取纸时,称不慎将自己的手指划破遂顺手拿起抽纸盒扔到挂在包厢内墙上的沃派牌电视机屏幕上,将电视机屏幕砸破。后经秦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秦价认证【2019】9号认定结论书认定,沃派牌电视机(85寸)在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物证(铁质抽纸盒)一件。
5.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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