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高x生,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生掩饰、隐瞒犯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高x生在惠来县**镇“美会三山国王”路口,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身份未明,在逃)购买一辆来历不明悬挂粤V1G240号牌的“重庆牌”二轮男庄摩托车。经核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停放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南华里24幢西侧楼下,后于同年9月24日上午发现失窃的车辆。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初步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50元。破案后,上述“重庆牌”二轮摩托车追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查获摩托车照片及车架号码照片、户籍证明;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x生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x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x旋
检察官助理 卢x县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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