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11年9月1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与郑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招待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二人一同步行至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居民楼西侧路边,高某某为抢回嫖资与郑某某发生撕扯,期间用手打了郑某某一巴掌,并且用手掰、用嘴咬郑某某手指强行将其手中的150余元现金抢走,郑某某大声呼救,高某某随即逃离作案现场,随后郑某某报案。
2020年6月1日,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害人郑某某提供的避孕套内部斑迹中检出一名男性个体精子,与被告人高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71×10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一件、裤子一条、手包一个、鞋子一双;
2.书证: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避孕套一个、宾馆名片一张、照片一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病历手册一份、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高某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巨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零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衣服一件(黄黑相间颜色)、裤子一条(黑色运动裤)、手包一个(黑色皮质手包)、鞋子一双(黑色休闲鞋)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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