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863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住呼图壁县**路**小区**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2日至4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3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从甘某某(死亡)处以每年六万元的价格转包并经营昌吉市**路**电玩城,经营期间,高某某雇佣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其工作。2018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调整电玩城内“捕鱼机”的倍数至最高1000倍,以游戏机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顾客通过购买游戏币或者充值会员卡操作“捕鱼机”输赢积分进行赌博,同时高某某给顾客提供兑换现金服务、默许顾客之间自行买卖游戏积分进行倒账。从2018年5月经营百大电玩城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在百大电玩城进行赌博,被告人高某某获利50000余元。案发后,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电玩城内当场查获三台电子游戏机,经认定均为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场所,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在家,联系电话:1816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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