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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酒后在盘州市**街道**村**组,殴打其妻子张某某及其子高某丁,后其兄弟高某乙、高某丙到场劝说,高某甲不仅不听劝说,还殴打高某乙、高某丙,并将高某乙、高某丙的摩托车推倒。盘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刘官派出所出警民警支某某等人前去处理,民警支某某等人到现场后,高吉波辱骂出警人员,并用手朝民警支某某脸上打了两耳光,并将民警支某某正在录视频的手机打掉在地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使用暴力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今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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