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吉A****3号面包车在吉林市船营区沿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春路公铁立交桥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系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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