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初中肄业,徐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集)。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9****缤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长安大道与徐海路交叉口北约3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