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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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示范区**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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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文峰北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魏庄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132mg/100ml。后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每100ml含乙醇127.845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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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人证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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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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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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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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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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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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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赵志田 检察官助理:张超峰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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