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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市场**楼**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机,盗走白色真丝上衣一件(价格为人民币369元)。

2.201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市场**楼**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机,盗走女士白色上衣一件(价格为人民币648元)。

3.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市场**楼**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机,盗走黑色连衣裙一件(价格为人民币664元)。

4.2019年7月24日11时至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广场,分别在**店、**店、**店、**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机,盗走initial牌灰色帽子一顶(价格为人民币790元)、DNCY牌粉色T恤上衣一件(价格为人民币468元)、DNCY牌橘黄色裙子一条(价格为人民币692元)、迪桑娜牌深杏色斜挎包一个(价格为人民币2598元)、override牌黑色棒球帽一顶(吊牌价为人民币3390元)。

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19元。

涉案赃物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某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赃物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抓破案经过、被告人高某某指认作案现场、上海哈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货品丢失证明、水塔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万某某、钟某某、邓某某、高某某、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汉市江岸区**路**楼**,联系电话:1397126****;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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