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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派出所,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镇**村。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皖D*****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某某煤化工大道刘巷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治疗。民警在前往医院查看伤情时,发现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让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了高某某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1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谈隆易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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