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街**号**号**栋**单元**号。住昭阳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21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至昭阳区**路交叉口40米昭阳区**门口,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保安吕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吕某某实施殴打,龙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询问。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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