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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速裁)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胡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

高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1月10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8月8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1月20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非法拘禁2012年2月17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50分许,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行至济宁市**路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提取血液结果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有效期至2010年6月4日,状态显示已注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验报告;5.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长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迎秀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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