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A****2号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被告人高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2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568****。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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