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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63********,汉族,高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小区。2015年9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京K7****灰色别克牌小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四赵线(英庄至南阳方向)自南向北行驶至英庄镇高速桥下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无证酒驾受过行政处罚,系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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