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R****2号黑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信臣路涵洞桥区间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路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樊 树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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