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B33***小型轿车沿长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大线40KM+200M(安各庄村东)处时,与前方同向高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4时20分许,于某某驾驶冀B99***轿车行驶至此处碾压倒地的高某某腿部后报警,交警处警时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已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谅解书、保险单等;

2.证人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采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