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刘某某家车牌号为黑M****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乘王某某沿望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9KM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高某某驾驶的董某某家车牌号为黑F****3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当场造成高某某、王某某身体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经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车辆;
2.书证有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6.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4月3日
附:本案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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