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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黑N****8号传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被害人岳某某(女,36岁)、范某某(男,15岁),沿嫩江市S211线由西向东行至184公里+ 1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嫩江市驾驶人董某某驾驶的黑N****0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被害人岳某某、范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岳某某系交通事故头部受到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硬脑膜下血肿,大、小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碎裂死亡;范某某系交通事故,胸、腹部受到钝性物体暴力作用,心脏破裂,心包腔大量积血,致急性心包填塞,并肝脏、脾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嫩江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高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并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董某某、范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嫩江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桓宇

2020年5月22日

附 :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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