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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庄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3年9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200元。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禁捕后,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共同商议出海偷捕,被告人庄某某许诺收购捕获的渔获。经被告人庄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购买地笼网。2020年5月28日,由被告人庄某某事先联系拖车并出资,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将搁浅的浮子筏拖入海中。

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从启东市**港外侧出发,在黄海海域N31°50′E121°55′下地笼网。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在上述海域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时,被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梭子蟹66.85公斤、黄菇鱼7.5公斤、杂鱼(饲料鱼)2.95公斤。

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水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101元。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地方俗名地笼、滚地笼、地龙网及地笼网等),属于禁用渔具。

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庄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涉案水产品均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水产品、浮子筏等物证照片;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倪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徐堇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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