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45********,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平舆县**镇**村委**砦**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被告人代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51********,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平舆县**镇**村**砦**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中专,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街**号。2009年因强奸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代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代某某、高某某窜至汝南县**镇**小区东门北第六间门面内,将受害人郑某某放置在该门面房内的断桥铝门框原材料盗走,后卖给汝南县北关一废品收购站,变卖所得被赵某某、代某某、高某某挥霍。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为2111元。
2. 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代某某、高某某窜至汝南县**镇**小区西南角,将受害人雷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五根方钢盗走,后卖给汝南县北关一废品收购站,变卖所得被赵某某、代某某、高某某挥霍。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为1280元。
案发后,高某某、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代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代某某、赵某某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代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赵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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