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弄**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冲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7年12月27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020,现居无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房间。2010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楼**室。2003年7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市场路**号**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市场路**号**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上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组**号,现居无定所。2019年12月9日因卖淫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马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3月31日、4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利益,招募20余名卖淫女,建立专门用于组织卖淫的“开战群”“浦江花园群”“闵行颛桥群”等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鲍某某等十人协助其在本市闵行区颛桥镇**、**、**、**以及浦江镇**、**等酒店组织卖淫。其中,被告人鲍某某负责找卖淫酒店、协调与传达部分卖淫事宜;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收款记账、发布卖淫女出勤信息;被告人赵冲冲负责提取嫖资、介绍嫖客;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尹某某介绍嫖客;被告人马某甲、胡某乙招募并管理部分卖淫女;被告人李某乙招募管理卖淫女并为高某某望风;被告人程某甲协助高某某发送卖淫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甲、陆某某、汪某某、杨某乙、沈某某、谭某甲与证人王某甲、程某乙、宋某某、向某某、王某乙、赵冲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在上述酒店卖淫嫖娼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
2.证人吴某某、刘某甲、苟某甲、谭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冉某某、袁某某、马某乙、罗某某、曹某某、李某丙、熊某某、肖某某、苟某乙、闫某某、廉某某、吕某某、谭某丙、周某某、牛某某、倪某某、赵某乙、刘某乙的证言与辨认笔录及证人李某丁通过微信提供的情况说明与辨认照片证实,其等人分别由高某某、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招募,并在高某某组织下进行卖淫的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手机22部、笔记本3本、银行卡14张、现金896200元、U盘4个、内有多张SIM卡的塑料包1个、汽车1辆;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田九英、刘贤伟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团伙用银行卡转移嫖资,支付淫资与工资的事实;
5.微信聊天视频记录、取款记录、通话音频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组织卖淫,被告人鲍某某、胡某乙、谢某某、马某甲、赵冲冲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
6.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该团伙组织卖淫、结算嫖资的事实。该事实另有从被告人高某某、胡某甲、鲍某某处扣押的笔记本予以证实;
7.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实,上述被告人相互通过微信、短信及“浦江花园”、“开战”微信群内组织卖淫的事实;
8.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上述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上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组织10名以上卖淫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冲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冲冲一年七个月以上两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鲍某某、胡某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一年五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尹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甲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胡某甲、赵冲冲、谢某某、李某甲、马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1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移送清单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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