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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号,2006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乡**村**号,2009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3日被河北省抚宁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无前科。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卢龙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3月7日因涉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及2018年夏季,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以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由其承包,收取“卫生清理费、帐篷费”为由向游客强拿硬要财物。

1、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史某某等人欲收取“卫生清理费”每个帐篷100元,后史某某未给。

2、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董某某、鲁某某等人以每艘游艇收取500元的价格欲收取“游艇下海费”。董某某、鲁某某等人未给。

3、2018年7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尚某某等人收取“卫生清理费”500元。

4、2018年7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安某某等人收取“卫生清理费”600元。

5、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张某甲、万某某等人收取“游艇下海费”800元。

6、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在昌黎县翡翠岛自然保护区小路上,对前来游玩的赵某某等人收取“过路费”300元。

7、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王某丙等人收取“游艇下海费”500元。

8、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刘某某等人收取“卫生费”60元。

9、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某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王某丁等人收取“游艇下海费”1200元。

10、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某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王某丁等人收取“游艇下海费”300元。

11、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某在位于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对前来游玩的王某丁等人以自己承包的沙滩、海域为名,收取游艇下海费用1200元。

12、2018年6月23日,张某乙、张某丙等游客在昌黎县翡翠岛南侧自然保护区沙滩处越野时车陷入沙子中,被告人高某某强行将车从沙子中开出,并收取费用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张、卫生清理协议、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陆域核心区有关问题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闫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唐某某、齐某某证言;被害人史某某、解某某、尚某某、安某某、张某甲、万某某等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纠集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现押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押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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