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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何某某保险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新村**幢**室,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南京市**车业老板。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高某某辩护律师胡晶、何某某辩护律师王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该分局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共谋,通过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实施骗保活动,并将骗取的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翻新何某某收购的二手车。经统计,二人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34次,共计58846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实施骗保活动,并将骗保的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车辆,经统计,高某某个人实施保险诈骗骗取保险理赔金17次,共计人民币5003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将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后,高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4日,何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42071元;2020年3月30日,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79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保险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保险诈骗,高某某保险诈骗数额巨大,何某某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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