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23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骆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村,通过手机淘宝先后购买了射钉枪、钢管、金属握把、金属镗体、金属弹及铅珠等配件,后通过百度浏览射钉枪改装教程,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涉案枪弹中有2颗属于非制式枪弹。
2018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小楼派出所上交涉案枪支并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膛体、金色子弹、铅珠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审讯视频、扣押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涉案财物:自制枪支1支、镗体3个、金色子弹29颗、铅珠1斤,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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