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8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681民特**号、(2018)浙0681民特**号文书裁定被告人骆某某归还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6.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归还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6.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4月28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19)浙0681民初**号文书判决被告人骆某某归还魏某某借款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明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仍将其所有的诸暨市**街道**广场**区**幢**单元**室房屋出售给王某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所得钱款支付房贷、中介费、契税后,将剩余的65万元左右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而未归还上述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房屋买卖合同、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贷款还款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屠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骆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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