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骆某某, 绰号“飞脚猫”,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蹬蹬”、“蹬蹬婆”,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骆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先后在宁远县**镇**村、***村、***村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 “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骆某某在赌场内担任管事股东,负责找场地、管理抽水钱等,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钱。至案发,被告人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5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志强
检察官助理: 苏 颖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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