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6********,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附**,农民。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甲在自家院内捕猎苍鹰一只,后以700元左右的价格将此鹰售给民和县**镇**家村村民马某乙。
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为苍鹰,属隼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工作、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冶秀兰
检察官助理:冶 荣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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