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6********,回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在宁夏永宁县**镇**园**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与其承租的宁A****2出租车车主马某乙因车辆维修发生过矛盾,2020年2月因疫情导致出租车无法正常营运,被告人马某甲多次与马某乙协商减免租金或退还租车押金事宜,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马某甲心怀不满,产生以放火烧车的方式报复马某乙。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将宁A****2出租车油箱加满汽油、气罐加满天然气,后又购买了5升92号散装汽油、20桶每桶20升装的醇酸稀释剂放置车辆后备箱、车辆座位下欲前往马某乙所住小区实施纵火行为,因疫情原因车辆无法进入,遂驾车在银川市兴庆区多条人员车辆密集道路行驶,期间给马某乙之子马某丙、宁夏**出租车公司经理赛某某打微信视频电话及短视频,企图以纵火烧车方式威胁车主及出租车公司协商解决押金等问题。因未得到回应,遂驾车行至银川市兴庆区**家园**小区东北角停车场内拨打110电话报警称不想活了,车上有燃料想点着,后民警到达现场经劝说马某甲下车被抓获。
2020年3月28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车辆上金属桶内提取淡黄色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同年4月28日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马某甲驾驶车辆上扣押的20桶醇酸稀释剂的成份为一氯甲烷、甲醇、一氯乙烷、二甲氧基甲烷、二氯乙烯、二氯乙烷、三氯甲烷、四氯甲烷,经测试醇酸稀释剂闪点为-20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丙、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东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18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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