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从会宁县头寨镇加油站旁的烤肉店门口出发,自南向北行驶至头寨镇成牟村一个路口时碰在墙上,后与劝其不要开车的窦某甲发生争吵,并用匕首将窦某甲刺成轻微伤。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4mg/100ml。马某甲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窦某乙、窦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窦某甲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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