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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7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粤E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路由三水方向往松岗方向行驶,行驶至桃园路佛清高速出口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佛山54****号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钟某某受伤经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甲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2时许在广州市越秀区江湾大桥路段被查获。经鉴定,钟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马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29.4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5日,马某甲向钟某某近家属赔付了65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刘伟刚

                              检察官助理何春燕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散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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