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回族,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7********,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刚察县**镇,住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号楼**单元**楼**室,自由职业。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住民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3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系姐弟关系。2016年,民和县部分乡镇开始征地拆迁工作,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甲租赁本县川口镇川口村村民马某丙位于川口镇大庄村的房子,安装冷库,但未经营使用,2016年11月左右大庄村征地拆迁,马某甲指使被告人马某乙在拆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未获得补偿;2016年11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得知香水村要被拆迁,又安排被告人马某乙租下香水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的房子,后马某乙将从大庄村拆下的两套冷库设备安装至香水村,未经营使用,后未获得补偿;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马某甲又得知官亭镇寨子村地区要被拆迁,遂租下同学马某丁位于大河家桥头的商铺,并指使马某乙继续安装冷库设备。2016年12月6日,民和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征收官亭镇寨子村土地的通告,2017年1月,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委托青海华翼资产评估事务所开始丈量登记,马某甲向评估公司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马某乙在登记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向官亭镇政府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 2018年1月8日,马某乙卡号为62301710********的农村信用社卡中收到补偿款134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国家土地征用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346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维蓉
检察官助理:马悦儿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马某甲联系电话:1399720****、马某乙联系电话:1559721****;
2、案卷肆册,光盘伍张;
3、卷外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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