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89********,初中文化程度,赤峰市松山区**公司员工,工人,户籍所在赤峰市敖汉旗,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公司小线宿舍。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2********,初中文化程度,赤峰市松山区**公司员工,工人,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敖汉旗,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公司。无前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华泰矿业公司一采区二线员工宿舍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酒后驾车,遂以报警相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亲属将10000元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阮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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