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 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其兄弟马某乙到丘北县锦屏镇** KTV 809包房找何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玩,后马某甲和张某乙因为认错人发生争执,被旁边的人劝开。至22时许,马某甲和马某乙先离开KTV,马某甲叫马某乙先回宾馆休息,后被告人马某甲想着之前在KTV的事情,越想越生气,就独自到丘北县锦屏镇**超市购买了四把菜刀,并以其兄弟被打为由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甲过去,被告人张某甲到**超市门口找到马某甲后,马某甲将其中两把菜刀递给张某甲,后二人持菜刀朝**KTV方向跑,到丘北县锦屏镇天润酒店门口时见到张某乙等人,被告人马某甲持菜刀将张某乙、杨某某砍伤,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邀约张某甲,二人持菜刀到达现场后,马某甲持菜刀将被害人打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认定为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具有主犯、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29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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