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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卢某某等人盗窃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1********,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2016年9月20日,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东风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7年6月3日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3日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70********,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77********,布依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小业,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8********,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67********,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7********,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组,现住云南省富民县**街道**村**房。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东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马某乙、王某乙、罗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罗某某、马某乙、王某乙多次到富民县**有限公司将厂房内的铁管、铁窗、铁梯、铁块、铁皮等废铁进行窃取,用三轮摩托车拉到富民县伍家营村李某乙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站销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受马某甲邀约参与将所盗两块铁板拉到废品收购站销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拉运所盗废铁离开途中被富民县瑞呈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堵获,后借故逃脱。当日,民警接报警后将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马某乙、王某乙查获。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富民县执法办案中心门口被查获。案发后,从马某甲、李某乙处缴获被盗废铁1858.4千克,铁板1456千克。经价格认定,废铁价格为人民币3345元,铁板价格为人民币2912元,共计价格为人民币6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磨光机等;2.书证: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马某乙、王某乙、罗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马某乙、王某乙、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马某乙、王某乙、罗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七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受邀约参与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支芬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卢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王某乙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858****(罗某某)、1838851****(李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卷宗光盘1盘。

4.涉案财物随案移交,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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