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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涉嫌受贿罪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回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任方城县某某局党组书记、局长,住方城县某某镇某某巷**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南阳市某某公司在方城县某某镇某某村区域内开发某某财富小区项目,时任某某镇人大主席马某担任该项目建设工作组组长,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征地、补偿、拆迁、建设等工作。2012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六次收受某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现金、银行卡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上交涉案款共计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周某某等人银行流水及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账;4.方城县某某镇政府相关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时任方城县某某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负责某某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建设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所送现金及银行卡共计人民币35万元,在项目征地过程中给予该公司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广进

检察官助理:马玉静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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