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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4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43********,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6时许,兰考县公安局仪封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家院子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公安机关当场将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马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58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马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指认照片1幅;(3)扣押、销毁清单;(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扣押笔录;5.指认、讯问视频光盘2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8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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