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马**,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马***在淅川县荆紫关村张岗村河段丹江水域使用电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照片、淅川县渔政证明等书证;2.马**证言;3.被告人马**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助理检察员:王 *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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