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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4********,汉族, 小学文化,案发系上海**公司保洁员,户籍在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5日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周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于2020年4月1日7时许至本市静安区**路**弄**小区**号被害人周某某住宅的地下车库,擅自打开装有密码锁的地下室门,侵入周某某的住宅,逗留约5分钟后离开。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先对其行为存在辩解,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凌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部分复印件、被害人房屋照片等证据,证实其发现家中被他人非法侵入后报案及其房屋结构、布局等事实。

2.证人施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证实保洁公司对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进行过岗前培训,不允许擅自进入业主家中以及案发时间段并未分配马某某等人去被害人家中从事保洁工作等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被告人马某某、证人施某某等人签字确认的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明知系他人住宅仍未经允许非法侵入的事实经过。

5.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

检   察  官: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1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方式1315860****。

2. 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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