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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捕前住******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系扎鲁特旗**镇**寺南**厂附近通辽市**石油有限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在建工地电工,被害人姜某某系该工地力工。2019年9月22日8时许,马某某给振动器接电过程中,被害人姜某某帮助其给电线缠胶布并协助其测试电机能否正常运转。马某某因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向姜某某确认胶布是否缠好以及未通知姜某某合闸通电的情况下合上电闸,导致姜某某触电。经马某某现场施救和120现场抢救后,被害人姜某某被送往扎鲁特旗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被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13日,通辽市**石油有限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姜某某父母各项损失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拘留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逮捕文书、转警情况说明、通辽市急救指挥中心院前急救病例复印件、解剖尸体通知书及尸检照片、马某某焊工、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文件、扎鲁特旗商务局文件、成交确认书、协议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王某乙、吴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内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通)公(司)鉴(理)字[2019]78号毒物检验报告、(奈)公(司)鉴(DNA)字[2019]62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确认电线是否接好的情况下合闸通电,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触电,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抢救伤者,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所在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宝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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