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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2196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镇**园**室。因殴打他人,2017年8月27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赌博罪,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原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承包红寺堡区盐兴公路洪沟北侧49.8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后因红寺堡区政府小流域治理项目需要,原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对马某某承包复垦治理的49.8亩土地按照“占一补三”的原则进行置换补偿,将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红柳沟南侧、三干渠西侧149.4亩土地补给马某某,马某某以有偿承包的方式承包土地153.9亩。2009年8月20日,马某某办理了土地置换手续,共取得303.3亩土地使用权。2013年5与14日,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原红寺堡区国土局批准备案,与陈建云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303.3亩农业开发用地转让给陈某某,陈建云向马某某支付40万元土地转让费,后因陈某某服刑,剩余转让费未向马某某支付。

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创业东街利来宾馆对面其从马某处租赁的商业房内、罗山北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南侧由北向南数第一间其从马某甲处租赁的商业房(门牌号:罗山北路191号)内开设赌场,组织马某乙、王某某等25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某免费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馆为赌场组织马某乙、王某某等25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对其实施数罪并罚。综上,为维护土地管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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